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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出台办案细则 防领导干部干扰办案

来源: 作者:研究室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1/10/14 9:55:5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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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工作,保证法官依法办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结合实际,近日我院制定实施了《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法院内部人员不得为的各种情形,一是法官不得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实施细则规定,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要求经办法官应在指定办公场所接待、并不得单独接待上述人员,接待应由二人以上(含二人)在场,并做好记录工作。如果因情况不明或是其他原因接触到了案件当事人,要求经办法官应采用书面形式转达涉案诉求,并且不得对案件发表任何意见,并应及时向组织报告。如果因私下接触可能导致公众或是同案其他当事人怀疑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二是内部人员不得为当事人说情。实施细则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非履行职责,不得打听他人正在承办的案件;不得泄露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同时,还要求不得利用同事关系,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不得以监督管理名义,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不得为案件当事人牵线搭桥,代为宴请、送钱、送物等。法官工作人员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递交、邮寄的不得直接转交承办法院、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案件涉案材料,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应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三是领导不得向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实施细则对法院领导干涉办案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法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批转涉案材料。法院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转递的涉案材料,应按规定交本院办公部门,或立案信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细则还提到,要求法官领导干部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不准其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收受财物礼品。四是违犯细则的人员将被追责。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实施细则的,就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若是法院退休人员,将受到批评教育;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