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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围观!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发布2017年第二批失信被执行人40名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7/5/31 6:02:3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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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围观!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发布2017年第二批失信被执行人40名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40名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如下: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自然人3人)

2008)嘉法执字第428

罗正忠

622102196506030032

2008)嘉法执字第428

郭建琴

622123196407180029

2017)甘02执恢11

杜沛沪

620202196605020036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人1家、自然人36人)

(2017)甘0271执434号

嘉峪关市赣湘楼餐饮有限公司

06390615X

(2017)甘0271执434号

李庙程

360430198211133371

(2017)甘0271执516号

王来刚

622826197511231270

(2017)甘0271执257号

韩松玉

370983198805221856

(2016)甘0271执1171号

牛智明

62020219900615065X

(2017)甘0271执423号

高强

620202198708160217

(2017)甘0271执357号

马东

620201198608160213

(2017)甘0271执169号

赵玉英

350301198512021462

(2017)甘0271执455号

李铁强

622101196808081111

(2017)甘0271执501号

成冯涛

610527199003125610

(2017)甘0271执214号

卢兵

622123197001100070

(2017)甘0271执301号

陈新荣

620202198308210633

(2016)甘0271执1437号

岳杰

622102197509206210

(2017)甘0271执378号

马学基

622322197612050417

(2017)甘0271执43号

徐洪福

132829197401064216

(2017)甘0271执65号

支宏

622301197708110822

(2017)甘0271执61号

王建平

620202197501150279

(2017)甘0271执368号

孙柏青

410223197110084051

(2017)甘0271执1424号

黄涛

620202197211010614

(2017)甘0271执恢30号

王开文

62232319700623241X

(2016)甘0271执1367号

米建伟

620201196706180219

(2016)甘0271执1367号

常娟

62020219711122042X

(2016)甘0271执656号    

洪艳梅

62030219750619062X

(2015)嘉城执字第1014号

胡甲合

412922197406193410

(2015)嘉城执字第801号

崔振祖

620201199208100216

(2016)甘0271执116号

何翠妮

622102198508163022

(2016)甘0271执188号

殷占虎

622123198403100617

(2016)甘0271执21号

马东

620201198608160213

(2016)甘0271执335号

卢建国

622123198612251876

(2015)嘉城执字第1112号

王建立

41232197805251818

(2016)甘0271执186号

景奇观

62020119840221022X

(2016)甘0271执987号

闫顺林


620201195206270213

(2016)甘0271执256号

温永辉


620202198108060212

(2016)甘0271执948号

赵明


620201198201170014

(2016)甘0271执349号

贺景


62042319910624033X

(2016)甘0271执1159号

赵军


622123196912101811

(2016)甘0271执1044号

李文国


622123197408150010

 

惩戒措施:

一、上述自然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二、对上述自然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信用系统以及发改、财政、税务、国土、房产、海关等部门,联合实施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和办理信用卡,限制其开办新公司和投资入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限制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

三、对违反禁令高消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单位处以壹佰万元以下、对个人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大关于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937——6302345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4日

 

 

(王继禄  赵曼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