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下午,被拘留人卢志亮在张掖市甘州区被公安干警抓获。获悉后,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驱车200多公里,将其带回嘉峪关市实施拘留。在办完手续送押后,时针已指向次日凌晨的二点,忙碌了一天的执行干警,才踏着茫茫夜色走在回家的路上……
2016年1月2日,卢志亮从张耀祖处购买铁精粉,双方经结算后,卢志亮尚欠5.1万元。同年9月4日,卢志亮向张耀祖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张耀祖5.1万元。在支付2000元后,余款迟迟不予支付。多次催要未果后,张耀祖将卢志亮诉至法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卢志亮支付张耀祖货款4.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被告卢志亮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张耀祖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卢志亮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于被执行人卢志亮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存在故意规避、躲避执行的情形,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天,并将相关信息材料送公安机关协查。10月18日,公安机关发现其行踪并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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