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服务保障党的十九大网络安全工作,近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微信微博行为十条戒律》,对两级法院全体干警提出明确要求。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微博行为十条戒律
1.严禁发表或转发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委和市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言论、图片等。
2.严禁发表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3.严禁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4.严禁发表或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等。
5.严禁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开谈论及透露他人隐私。
6.严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7.严禁违规收受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8.严禁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9.严禁制造、传播谣言以及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传播负能量。
10.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及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王继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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