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工作,保证法官依法办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坚持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抵制各种有违司法公正原则的说情打招呼等干扰办案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第二条 法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或参与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他们(外出办案的除外),应在接待室、办公室、信访室等办公场所接待。不得单独接待上述人员,接待应由二人以上(含二人)在场,并做好记录工作。
如果因不明情况或是其他原因接触到了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经办法官应采用书面形式转达涉案诉求,并应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如果因私下接触可能导致公众或是同案其他当事人怀疑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第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介绍案件承办人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
(二)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牵线搭桥、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代为宴请、送钱、送物等。
(三)打听他人正在办理案件的不公开信息。
(四)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透露案件承办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私人信息。
(五)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
(六)对上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说情打招呼,或非因履行职责直接向上级法院承办部门及审判人员转递涉案材料。
(七)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七)其他可能干扰办案的情形。
第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或者法院退休人员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
第五条 立案信访部门收到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送交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进行登记,注明接收时间、材料来源和主要内容,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涉及正在办理案件的,转案件承办部门处理;
(二)涉及已经办结案件的,转原案件承办部门处理;
(三)涉及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四)涉及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转本院纪检部门处理。
第六条 法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
第七条 法院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当事人转递的涉案材料,应按规定交办案部门,或立案信访部门,或纪检部门处理。
第八条 法院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了解案件情况、对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批转涉案材料,应当通过部门负责人,不能直接向合议庭及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或批转材料。
第九条 法院领导干部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不得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收受财物礼品。
第十条 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法院有关部门因为工作需要了解有关案件审理、执行情况的,应通过案件所在业务庭负责人进行,并不得向其他人泄露。
第十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对上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以请示汇报为名替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十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
(一)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私下接触过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的,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本院纪检部门说明情况。
(二)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人员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违反规定打听案情,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
(三)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或者违反规定批转涉案材料的;
(四)合议庭成员或者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具有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应当一式两份,报主管领导或者廉政监察员签字后,一份存入案件副卷,一份送交本院纪检部门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备查。
(一)分管庭长或廉政监察员在接到《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报告单》后,在合议庭合议该案件时应当列席。
(二)纪检组在接到《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报告单》后,认为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建议业务庭更换承办人。
(三)在合议庭和审委会讨论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向合议庭或审委会提交《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报告单》,就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作出说明。
(四)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干扰下级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报告单》,经分管庭长或廉政监察员签字后,一份存入案件副卷,一份经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妨碍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一)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干扰办案的, 应当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就内部人员干扰办案进行登记、报告、说明而未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三)法院离退休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人民陪审员违反本规定的,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法院聘用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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