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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2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嘉峪关中院 发布时间:2019/8/30 8:57:5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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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上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2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对王红超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于利杰、王海军等22名被告人判处七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红超、于利杰、王海军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嘉峪关市富强市场、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持凶器追赶、恐吓他人或受雇向他人索要债务并收取好处费,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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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红超、于利杰、王海军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王红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红超因生活中的偶发矛盾,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其他被告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或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在他人婚礼现场索要债务被公安机关制止并告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的情况下,仍继续到债务人家中索要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或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王红超、于利杰、徐超、刘俊领、韩飞、罗杰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王海军、董睿、于国华、徐德洋所犯罪行,应当与前罪判处刑罚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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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起诉到嘉峪关法院的所有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全部审结,共有50名恶势力犯罪分子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