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上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锁金贵、锁金龙、锁金海、锁金山、锁金明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五被告人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锁金贵等五人均系宁夏海原县人,四人为80后、一人为90后。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锁金贵、锁金龙等五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故意隐瞒回族身份,带领其他务工人员先后在嘉峪关、酒泉、张掖等地的建筑工地,借务工或承揽工程的名义,先以开设回民灶或高价承揽工程为借口挑起事端,后以补偿误工费、路费等为由,采取恐吓或阻止被害人离开等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务,形成了以锁金贵、锁金龙、锁金海为首要分子,锁金山、锁金明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影响用工单位的工程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五被告人先后作案6起,其中锁金贵、锁金龙、锁金海勒索财物价值共计7.88万元,锁金山、锁金明勒索财物价值共计6.18万元。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锁金贵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提供劳务的情况下,以索要车费、误工费等为由,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锁金贵、锁金龙、锁金海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犯罪定罪处罚,对锁金山、锁金明按其所参加全部犯罪定罪处罚。且锁金贵、锁金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实事、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锁金贵、锁金各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锁金海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锁金山、索金明各有期徒刑四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至6000元不等。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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