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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证据做虚假陈述两当事人各被拘15日公司被罚5万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嘉峪关中院 发布时间:2019/12/31 17:50: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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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酒泉市万聚渔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万元,对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志明及当事人刘愉菲(女)各司法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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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周林森与被告刘愉菲、酒泉市万聚渔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泉万聚渔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刘愉菲和酒泉万聚渔业在(2016)甘0271民初1547号案件中的陈述系虚假陈述,刘愉菲与酒泉万聚渔业原法定代表人赵志明在原审时故意隐瞒相关证据、相互串通帮助酒泉万聚渔业规避履行义务。此后又通过上诉、撤回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监督等方式抗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由此启动并引发后续多个司法程序,刘愉菲、赵志明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应当处罚。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提高公民诚信意识,对这种提供虚假陈述、严重妨碍诉讼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人无信不立,打官司亦然。诚信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信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当在诉讼中坚持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诉讼秩序,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坚决杜绝和依法打击虚假诉讼和虚假陈述,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