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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民状告县政府要求对其开垦土地进行确权一审败诉 ——院长办案常态化促司法责任制落地落实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嘉峪关中院 发布时间:2020/6/11 8:56: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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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上午,随着法槌声响起,原告车山林、车山忠、车山青、车英全、张军诉被告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确认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茹作勋坐庭主审此案,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原告车山林等五人、五案是同样的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故法院依法合并审理。五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同为请求依法判令民乐县人民政府限期依法履行职责,确认原告享有所开垦土地的使用权,并向原告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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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五原告分别于1979年、1992年落户到民乐县六坝镇西上坝村,村委会按照当时的政策向五原告等家人分配了土地,之后各原告在耕地的周围又开垦出新的土地。对新开垦的土地,西上坝村委会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了《土地补偿款的处理决定》,原告等人不服遂产生纠纷。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民乐县人民政府申请确认原告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并且要求核发相关土地经营权证书,民乐县人民政府将该申请转交县农业农村局办理,该局虽出具了《关于对六坝镇西上坝村村民向县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处理情况的函》,载明“你作为一个单独的农户,耕种的是西上坝村的权属明确的土地,如果以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就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不论哪种方式承包,要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依照法定程序,必须先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五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五原告遂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就本案涉案土地,五原告尚未与六坝镇西上坝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属西上坝村农民集体所有,有权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也是西上坝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被告民乐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基础和前提。基于五原告开垦的土地尚未与所在的村集体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五原告直接要求民乐县人民政府就涉案的土地进行确权并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车山林等五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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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审判长茹作勋对本案进行了点评,他说: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农民辛苦开垦的土地是否能够确权、人民政府是否具有确认集体土地经营权的职责等问题。本案典型意义一是原告开垦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人民政府虽然负有确认、颁发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职责,但该职责属于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事后确认;二是土地承包合同是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基础和前提。当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一项点多面广,程序复杂,难度很高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科学制定办案绩效考核办法,入额院、庭长回归审判一线,带头办难案、挑重担、做示范,以上率下促司法责任制落地落实。2020年1月至6月,两级法院受理案件5790件,其中院庭长办案1585件,占全部案件的36.2%。院庭长带头办案不仅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而且提升了审判质效,展示了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