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拒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刘春松司法拘留15天,以惩戒其失信行为。
宁永海与嘉峪关凯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凯峰公司)、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凯峰公司、刘鑫应支付宁永海借款及利息共计81.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凯峰公司、刘鑫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刘鑫司法拘留。在执行拘留过程中,刘春松自愿对刘鑫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法院遂提前解除了对刘鑫的拘留。但刘春松不诚实守信,未按担保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不按时申报财产。7月16日,执行法官将刘春松传至法院,向其释法明法,告知担保人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刘春松拒不履行担保义务,也拒不申报财产,执行法官多次劝说无果后,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刘春松司法拘留15日。
因担保而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此,法官提醒,为他人担保时一定要谨慎,切莫一时“侠义”签个名,结果惹祸上身,把不疼的指头向磨眼里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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