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各位法官为我们的案子费时操心,要是没有法院主持公道为我们做主,我们一年的辛苦就白白付出了......”
2022年7月11日,上诉人闫某某等一行四人来到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大厅,将一面写有“捍卫法律尊严 维护群众利益”鎏金大字的鲜红锦旗亲手递给民一庭和行政庭的办案法官手中,并一再向各位法官表示感谢。
2019年1月,嘉峪关市新城镇长城村、野麻湾村闫某某等几十户农民分别与酒泉市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签订了种植合作协议,约定由闫某某等人按照约定的品种种植“铁杆葱”,待作物成熟后,由该合作社负责统一收购。协议签订后,闫某某等人依约进行了种植。此后双方因农作物收购事宜发生纠纷,遂引发系列诉讼。原告闫某某等人诉称,其向被告合作社委派的代办人员王某某交付了部分作物,但合作社不仅未支付货款,而且无故停止收购剩余的“铁杆葱”,故主张合作社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合作社则抗辩其并未见到原告等人交付的葱,停止收购是因为发生霜冻天气,导致葱被冻坏,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诉请未予支持,原告不服,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考虑到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即受被上诉人合作社委派而直接经办种植回收事务的王某某因病去世,为案件事实调查带来较大困难。因本案系涉农案件,承办法官高度重视、担当作为,下沉村组、调查走访,查明事实、还原真相。通过向镇司法所、相关村委会及基层矛盾调解员及农民群众了解情况,并请教案涉种植回收合同的来龙去脉,在全面了解掌握双方诉争的基础上,法庭依法改判支持了上诉人闫某某等人的上诉主张。本案的审处,不仅维护了农民兄弟的合法权益,而且做到了“三个效果”的相统一。
近年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党建为引领,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司法为民,进一步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坚持司法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把为民理念贯穿到案件审理各方面全过程,不断满足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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