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判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为提升破产案件的办理质效,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选任方式、选任程序及履职监督方面完善创新机制,选优配强破产管理人,选出4家有工作经验、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确保破产程序高效有序运行。
公开选任范围 确保管理人选任有畅通的渠道
管理人名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管理人的准入设置了门槛,以利于提高管理人行业的整体执业能力。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并发出报名公告公示报名条件,再由评审委员从机构规模、执业能力、执业经验、专业水准四方面,对每一个申报机构进行认真评价打分。对通过初核的机构公示后,上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后进行二轮公示,最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为畅通破产管理人选任渠道,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市符合条件的全部机构列入备选破产管理人范围,并将破产管理人名册作为法院选任管理人的唯一依据。
公开选任方式 确保案件类型与管理人能力相匹配
《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将管理人选任方式分为“随机”、“竞争”及“推荐”三种。“推荐”方式很少适用,“随机”方式对于繁冗复杂的案件,将无法保证管理人能力水平与案件难易程度相匹配。鉴于大多数破产案件案情重大繁杂,为了给法院提供最优的人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创新方式扩大“竞争”选任管理人的案件适用范围,对于复杂案件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一律采用“竞争”方式,同期在媒体公示,使有能力、有经验的机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参与竞争。
公开选任程序 确保优秀的管理人才脱颖而出
为确保公平、公正、科学的选任出具有相当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平的管理人进入破产程序,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于案情简单的小额破产案件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对以“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的情况,发出选任报名公告并由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办理破产案件法官组建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在纪检监察人员列席评审会议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综合考量报名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经过现场打分从参与竞争的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后,在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示选任结果。
公开监督机制 确保管理人有强烈的责任担当
选出适任的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第一步,而破产管理人能否忠实履职,勤勉尽责,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准功能定位,分别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对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激发管理人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确保实现破产程序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事前:强化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
破产案件涉及到的事务比较繁杂,处理这些事务需要分工合作,组建固定且专业化的破产管理人团队才可以高效、优质的完成破产管理人工作。在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后,正式开展工作之前,审判庭即监督入选机构成立破产管理人团队,并要求在团队内部建立有效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以最大程度地利用管理人团队内部资源,提升办案质效。
——事中:“放”“管”结合,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质量。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自己功能定位为破产程序推动的督导者而非破产事务的具体操作者。运用“放”、“管”结合的原则,完善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通过“管”落实工作机制,突出法院的监督工作重点,提高监督质量。首先,通过落实案件进展定期报告制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制,实现对管理人常态化监督;其次,通过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企业是否继续经营等请求进行依法审核,并做出决定,实现对管理人个别化监督;另外,通过破产法官定期对破产企业进行实地巡查,走访座谈,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通过“放”, 充分尊重管理人的主体地位,保障管理人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发挥管理人的主观能动性,对本应由管理人作出商业判断的事项由其自行决定。激发起管理人担当作为的使命感,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事后:细化考核指标 完善管理人考评、激励机制
加强考核评估,对管理人进行个案考核及综合考核,将两项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对管理人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个案考核。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情况以及团队专业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个案考核成绩占比为70%,综合评价占比为30%。得分情况既可作为管理人取得报酬的标准,也可作为管理人名册编制的重要依据,确保管理人勤勉尽责。
公开公正的管理人选任程序、科学精准的管理人选任条件、灵活机动的管理人选任方式,各个环节环环相扣,确保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任出优秀的破产管理人,推动破产程序规范运行,帮助企业及时退出市场或重整转型,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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