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我市被列为35个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城市、尤其是2012年中央将嘉峪关市确定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9个典型培育城市之后,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近日,备受市民关注的“
这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以来,我院发放的最大一笔司法救助金,社会效果良好。
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送到受害人手中,温暖其孤寂和受伤的心灵,及时消除和化解不稳定因素,为“平安和谐细胞工程”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市法院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体现在审判工作之中
此案的圆满解决,得益于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对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亦是我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和谐司法、人文司法的结果。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送到各受害人手中,温暖其孤寂和受伤的心灵,及时消除和化解不稳定因素,为“平安和谐细胞工程”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随后各原告相继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边某某及其法定代表人边耀俊赔偿各原告的损失共计124万余元。经我院调查核实,被告边某某系3口之家且两人残疾,属特困户。被告边某某正在监狱服刑,其法定代表人边耀俊(被告之父)根本无赔偿能力。各原告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我院随即组织专人对各原告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核实,并于2011年12月16日将有关情况和我院的处理意见向市委政法委做了专题报告。因该案所涉救助金数额巨大,我院向市政府进行了汇报。2012年2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经研究原则同意我院《关于给予原告刘某某等人进行司法救助的报告》,要求我院按相关法律规定尽快办理。
我院于2012年2月23日以(2011)嘉法民一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边某某及其法定代表人边耀俊赔偿原告刘某某(被害人刘某之父)、张某某(被害人刘某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825元;赔偿原告王某某(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8238.37元;赔偿原告陈某某(店主)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645.3元;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原告人均表示服判,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我院及时将司法救助款全额发放给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