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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继禄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6/9 10: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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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5日,马均娣与刘永利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马均娣将位于嘉峪关市雍和街区29号楼3单元5号房屋租赁给刘永利居住,租期一年。合同到期后,刘永利既未续租,也不交房屋租金,马均娣遂向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3日,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永利给付原告马均娣房屋租金2000元,并交付承租房屋。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永利未主动履行义务,马均娣于2013年12月4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到市雍和街区29号楼3单元5号房屋找被执行人刘永利,房屋均无人。法院遂通过电话、传票通知刘永利,但刘永利拒不到庭。2013年12月9日,执行法官在该房屋门上、楼门口张贴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刘永利交付承租的房屋。2014年4月8日,执行法官再次在该房屋门上、楼门口张贴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永利立即交付承租的房屋或由现房屋居住人员申报权利,均无回音。通过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刘永利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法院决定强制执行。2014年5月30日,法院再次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永利于2014年6月3日前交付房屋,否则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刘永利逾期仍未交付房屋。
2014年6月6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抽调精干力量,邀请社区工作人员见证,强制执行了该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付申请人马均娣。此案得以圆满执结,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