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嘉峪关市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嘉办发〔2021〕14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将我院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梳理如下: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指导市城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
2.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发挥预防、减损功能。
3.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
4.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5.负责指导和受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环境资源司法审判能力和相关制度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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