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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办案,法庭搬进医院

来源: 作者:王继禄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1/3/6 15:11:5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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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在嘉峪关市人民医院骨科3号病房进行审理。这是我院人性化执法办案、方便被告人诉讼及充分保障被告人诉权的又一案例。此案亦是我院第一次在被告人病房直接开庭审理的案件。
2010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单某某在其家中因琐事与其妻丁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单某某持大理石石块击打丁某某身体多处及头部,约半小时后其发现丁某某已死亡。随后,单某某用毛巾将丁某某身上的血迹擦掉并用棉被将尸体盖住。并于当日5时许给其女儿发短信后,其女儿、女婿赶至父母家,见其父已将颈部、手腕部划伤。当日7时许,单某某从家中跑出乘坐出租车到嘉市新文大桥并从桥上跳下,致脚踝、腰椎等多出骨折,现住嘉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后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丁某某因心脑动脉硬化、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而死亡,所受外伤是其死亡的诱因。单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批准逮捕。
去年年底此案公诉到法院,刑一庭庭长辛玉林非常重视,及时排期。由于被告人单某某伤情严重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经请示院领导并于公诉机关协商同意后,2月11日上午,由刑一庭庭长辛玉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前往嘉市第一医院被告人单某某的病房进行开庭审理,嘉市检察院派出王博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此案已审理终结。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在庭审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单某某非常后悔,更感谢嘉市法院的法官能人性化执法办案,将法庭搬到病房,方便自己,其家人一再感谢。并希望法庭能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