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当庭宣判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高级法官、嘉峪关中院院长茹作勋主审此案
高级检察官、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玉霞出庭支持公诉
6月8日上午九时,随着法槌敲响,上诉人王建铁贩卖毒品案(原审被告人)在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担任审判长的是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高级法官、该院院长茹作勋,出庭支持公诉的是高级检察官、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玉霞。此案是嘉峪关市法检“两长”首次同堂审案,亦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嘉峪关市法检“两长”首次以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身份办理案件。
2016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建铁在嘉峪关市大众街区西门北侧大友公司门前人行道,向张俊铭出售净重0.08克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从扣押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017年3月13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建铁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2016)甘027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建铁因犯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王建铁不服,提出上诉。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建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王建铁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予数罪并罚。其在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一般立功表现。综合王建铁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王建铁予以从轻处罚。
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王建铁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建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先前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此案尘埃落定。
(王继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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