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贾浩兵、吕祯、高庆舰等12人(其中酒泉高管处涉案10人、嘉峪关市公路总段涉案1人、无业1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中,发现甘肃省酒泉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嘉峪关市公路总段在廉政建设和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存在漏洞。为此,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向以上二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二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该院。
2012年1月以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陆续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贾浩兵、吕祯、高庆舰等9案12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其中涉及甘肃省酒泉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工作人员10人、嘉峪关市公路总段原工作人员1人及无业1人,受贿金额高达80万元之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陆续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8名被告人1年以上7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4名被告人缓刑,各被告人均受到应有的惩处。同时判决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以上11名被告人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与“带车人”即被告人铁矩(系无业人员,判处有期徒刑4年)相互勾结,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采用“遮挡微波测速仪”、“倒卡”的方式方法,40余次放行超限、超载车辆300余辆,以逃避应缴纳的超限补偿费,并从中分得4500元至371763元不等好处费,破案后涉案赃款部分未追回。被告人铁矩分得好处费70400元,均未追回。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在该系列案件审结后,及时向甘肃省酒泉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嘉峪关市公路总段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函指出以上二单位一要加强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建议二单位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廉政和法制法规教育活动,增强职工拒腐防变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让所有职工形成“不愿为”的工作氛围。二是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单位监督机制。该系列案被告人被绳之以法,除其自身原因以外,同时也暴露出以上二单位管理混乱、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深层次原因。建议除加强职工廉洁自律教育外,尚需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强化监督机制,促进单位廉政文化建设。反腐倡廉工作仅靠事后查处几起案件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注重预防、源头治理、培养廉政文化、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对有不良苗头的人员及时提醒和诫勉,或讲法释理,或以案说法,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尽快形成职工“不敢为”的监督机制。
此系列案的查处和判处,在甘肃省乃至全国都有典型意义,理应引起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以维护国家高速公路正常的运营、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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