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两起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副院长刘均礼通报被告人戴小光、彭燕挥等人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证件案审理情况
研究室主任陈立新主持新闻发布会
刑一庭庭长辛玉林通报被告人贺建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审理情况
3月20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两起刑事案件审理情况,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均受到应有惩处。其中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贺建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1年入刑以来,嘉峪关市判决的首例以此罪名追责的案件。此案的判决是务工人员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的胜利,更是司法、行政机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体现,充分展示了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被告人戴小光、彭燕挥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声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一、嘉峪关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贺建春,男,现年35岁,裕固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原嘉峪关宏迈预制品加工厂负责人,系累犯。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建春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蓄意藏匿,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贺建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在提起公诉前将所拖欠的工资付清,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于2013年3月20日一审公开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贺建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戴小光、彭燕挥等七人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证件案。被告人戴小光,又名小张,男,现年33岁,湖南省双峰县人,无业;被告人彭燕挥,男,现年26岁,湖南省双峰县人,无业;被告人刘玉,男,现年30岁,甘肃省山丹县人,系酒泉市肃州区“科迪”电脑服务部经营者;被告人朱远华,男,现年30岁,湖南省双峰县人,无业,曾犯罪;被告人邢彦云,又名邢建云,男,现年27岁,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曾劳教,系累犯;被告人杨全富,男,现年39岁,江苏省潥阳市人,外来务工人员;被告人赵惠凯,女,现年43岁,辽宁省新民市人,系个体经营者,
2008年以来,被告人戴小光、彭燕挥、邢彦云在嘉峪关、酒泉等地租住房屋,购置电脑、打印机、过塑机等作案工具长期从事办假证件犯罪活动,并为接收办理假证件信息需要,申请电子邮箱(2008年以来接收及发送办理假证件信息455条次)。同时,为办假证件需要,委托被告人刘玉伪造 “金塔县人民政府”、“白银市房地产管理局”、“嘉峪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国家机关印章28枚;伪造“西安科技商贸职业学院”、“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事业单位印章37枚及“张掖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等钢印3套。破案后公安人员又从被告人戴小光等人住处查获大量用于制假的工具以及伪造的户口本、结婚证、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其中,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全富因其雇佣的农民工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已到期,为应付检查,通过被告人赵惠凯从被告人彭燕挥处购买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36本。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全案证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于2013年3月20日一审公开宣判,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戴小光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彭燕挥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刘玉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及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朱远华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被告人邢彦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杨全富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赵惠凯有期徒刑六个月。对查获的手机、拓号磨具等作案工具和假印章、毕业证等证件,依法予以没收。
同时,法院总结出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三特点:一是作案次数多,社会影响大;二是犯罪职业化程度高,且分工明确;三是造假行为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严重危害经济秩序。犯罪三原因:一是高额利润的强烈刺激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造假的内在动力;二是大量的违法需求是造假者违法犯罪的外在诱因;三是科技手段的应用,给造假犯罪行为添加了催化剂。提出三建议:一是加大对造假者的打击力度;二是严格审查和管理,切断用假途径;三是加强对刻字、复印等特种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嘉峪关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 邮编:737100 E-mail:jczjfy@163.com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