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是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更是深化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引。近日,嘉峪关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四级高级法官魏生有撰写的《某银行嘉峪关分行与嘉峪关市某置业公司执行实施案---“执行联动机制”+“信用修复”的运用》(入库编号2025-17-5-100-005)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为全国法院涉房地产企业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嘉峪关经验”。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执行法院面对涉房地产企业执行难案,创新运用“执行联动机制”与“信用修复”,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多部门协同监管、企业自主处置房地产、适时解除查封与失信惩戒等举措,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2500余户业主完成产权登记,助企业恢复经营,实现金融风险化解、民生保障与企业重生多赢。
---“执行联动机制”+“信用修复”的运用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实施类案件 规范文明执行 信用修复 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某银行嘉峪关分行诉嘉峪关市某发展公司、嘉峪关市某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峪关中院)作出(2017)甘02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后,该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某银行嘉峪关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亿元(币种下同)。2017年6月20日,某银行嘉峪关分行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11月27日该行申请恢复执行。嘉峪关中院以(2017)甘02执恢50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查封了嘉峪关市某置业公司约6万平方米房产。
同时查明,该置业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近年受房地产市场下滑影响,企业资金链断裂,几乎无法维持正常经营,大部分购房户权益受损,出现群体退房、上访苗头。还查明,被查封房产中大部分抵押给了其他银行,该公司勉强维持经营,但仍在努力偿还其他银行借款。在充分听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及购房人诉求并实地查看项目后,嘉峪关中院及时转变工作思路,调整执行方案,在责令被执行人提供相应财产的情况下,协调多部门对查封房地产采取“企业自主处置、相关部门控制、法院依法监督”措施。随后,法院将被执行人提供的位于苏州价值3200万元房产、位于银川价值1000万元土地和机器设备以及嘉峪关某企业价值1300万元的股权和房产拍卖处置,偿还了申请执行人部分款项。嘉峪关中院释法明理,多次做各方工作,经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同意,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对房地产的查封,由被执行人配合产权登记部门为2500多户业主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法院撤销对被执行人采取的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措施,房产销售步入正轨。
截至2024年5月17日,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近3亿元后,该案执行完毕。
执行理由
房地产业链长,涉及面广,其健康发展对当地吸纳就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因此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能“竭泽而渔”,必须着眼全局,依靠党委政府等相关各方形成合力,综合解决“执行难”。
本案涉及购房群体多、执行标的额大。一方面涉民生,另一方面涉金融行业,如何平衡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智慧。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执行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的主旨,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秉承规范文明理念,在被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相应财产的情况下,着重围绕为企业纾困解难,加大信用修复力度;聚焦民生关切,为群众利益“加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安全,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协调执行联动部门加强监管,法院监督、指导后续履行,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稳定有机统一,以案践行保民生、保就业、保民营企业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的,其开发的项目往往涉及购房群体众多、案件标的额大、被查封后处置困难等情形。在被执行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优先执行其他财产。对房地产项目执行的,执行法院要坚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加大调解力度,通过适时解除查封及失信惩戒措施、在相关部门监管和执行法院监督下企业自行销售等方式,维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企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多方共赢。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2020年修正)第26条
一审: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2民初19号民事调解(2017年3月27日)
执行: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2执恢50号执行裁定(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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