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嘉峪关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3日 星期五
  • 关注:
中院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中院新闻

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保证国家重点项目顺利进行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起非法占地侵权案

来源: 作者:王继禄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3/8/21 3:11:02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茹作勋、嘉峪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武永鸣等在执行现场

图为被汇海公司等三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土地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生效判决的权威,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酒钢全资子公司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嘉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819日,随着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茹作勋“执行令”的下达,执行人员依法对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钢公司)申请执行嘉峪关市汇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海公司)、嘉峪关市百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通公司)、嘉峪关市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远公司)非法占地侵权三案进行了强制执行,整个执行过程依法、平稳、平顺、平安,效果良好。

2013315,原告酒钢公司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汇海公司、百通公司、卓远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退出土地。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25公开开庭审理了此三案,原告酒钢公司、汇海公司等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我院于427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汇海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退出土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宣判后三被告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于717作出判决,对三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酒钢公司于7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上述三案,我院于同日决定立案执行。85日,我院向三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815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但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我院遂依法留置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院于87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由院长签发的强制执行、腾退土地公告。三被执行人不但不履行义务,而且态度蛮横,并扬言如强制执行,将采取极端方式对抗执行。

在此期间及审理期间,我院法官对三被执行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进行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但被执行人对法官的说服教育置若罔闻,继续对抗执行。在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后,我院制订了科学、周密、周全、周到的执行预案,并及时向市委进行了汇报。在市委的领导、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立即启动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市上成立了执行联合指挥部,抽调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工信委、国土、司法等十多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300余人参与,市检察院、市公证处派工作人员现场执法。我院将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传唤至执行现场,执行于819日下午开始,首先对三被执行人断水断电,之后由公安民警进行清场,随后300余名作业人员、60台机械车辆进入执行现场开始作业。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的神圣使命。此三案的圆满执结,极大地震慑了三被执行人,对其他“老赖”也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和警示作用。同时也正告人们,法律权威不容挑战,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当事人必须要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三案是我院建院以来规模最大、参与执行单位、人员最多的执行案件,在我市尚属首次,在全省亦具有重大影响;此三案的圆满执结,有力的保证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酒钢全资子公司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嘉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我院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大局,积极履职,能动司法,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