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首例因不服行政批复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嘉峪关审理
2015年11月27日上午,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沈渭权不服被告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批复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原告诉请依法撤销该批复,判令被告重新对涉案事故进行调查,并作出公正的批复。本案是甘肃省首例因不服行政批复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茹作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被告甘州区人民政府区长张玉林出庭应诉。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茹作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7时许,原告沈渭权到甘州区三圆汽车维护维修厂(下称三圆汽修厂)为其甘D33100客车更换右后轮胎,在修理工拆除轮胎后,原告发现右后刹车片磨损严重需要更换,便上车松了手刹,导致千斤滑落,车辆向右后侧倾斜落地。修理部刘兵爬入车底欲寻找适当支点支起车辆时,车辆再次发生倾斜,将正在车下作业的刘兵压伤。8月3日,经被告批复,由区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12月2日,调查组出具《车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该报告鉴定人无车辆鉴定相关的鉴定资质。2014年3月24日,区安监局向被告呈送《三圆汽修厂“7.2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3月26日,被告作出同意该调查报告的批复。该批复作出后,区安监局对事故责任人未作处理,被告未向沈渭权送达该批复及调查报告。随后,在刘兵诉沈渭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作出的批复及调查报告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采纳。
原告沈渭权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的批复,是就事故调查处理向甘州区安监局作出的批示,属内部公文,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公开。甘州区安监局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该批复对事故发生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甘州区安监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对该事故未进行实质性处理,却将该批复及报告外泄,使之作为民事案件的判案依据,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原告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作出的批复作为民事案件判决依据后,被告未向原告送达该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致使原告对事故事实认定陈述、申辩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其行为明显不当;《车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作出报告及批复的时间长达243天,程序违法;调查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综上,被告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其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被告甘州区人民政府区长张玉林及第三人甘州区三圆汽车维护维修厂出庭应诉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短暂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甘区政发(2014)39号《关于甘州区三圆汽车维护维修厂“7.25”机械伤害事故的批复》;被告甘州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对涉案事故进行调查,依法作出批复。
旁听庭审的人员
宣判完毕后,本案审判长茹作勋发表了点评意见。本案具有如下典型特点:一是本案所涉行政争议具有典型性、新颖性;二是本案所反映出的行政执法当中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三是本案是甘肃省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后,嘉峪关市中级法院审理的第一例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当天的庭审,通过法院专网在全省法院系统视频直播。法院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法规科长及法治联络员;酒钢公司法务部、安全部负责人与大友企业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全员等近300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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