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要求,坚决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要求,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发布敦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
一、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已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2016年11月20日前到两级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义务;主动履行完毕的,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法律程序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二、被执行人在2016年11月20日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且被执行人能按协议自觉履行的,在协议履行期内,法院将对案件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所有被执行人应当在2016年11月20日前主动到法院执行局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保证随时被法院传唤到案;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法院执行局报告。对拒不报告以上情况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到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四、具有党员、公职人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以上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在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失信行为,向其所在单位、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予以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五、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在未履行完义务之前,两级法院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实行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等联合信用惩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在公告的期限届满后不主动履行义务,不如实申报财产,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或者以暴力手段妨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两级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相应财产,并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或妨害公务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法院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法院执行局举报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下落、住所及财产线索,法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对提供财产线索经查属实的,并使案件执行取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法院将依据《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悬赏执行办法(试行)》给予奖励。
八、嘉峪关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设立接待窗口,集中受理个人和单位的举报信息、财产申报等事项。
举报电话0937-6302345
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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