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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悬利剑擒“老赖”

——嘉峪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两起涉执行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11/21 2:43: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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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7日上午,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和媒体通报被告人耿佃贵等3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与被告人杨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案。两起涉执行犯罪案件的四名刑事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和阻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及时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兑现,国家法律的权威得不到有效维护,当事人不满意,群众有怨言。

近年来,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创新执行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多措并举形成强大的执行合力,对执行难敢于亮剑、善于亮剑、勇于亮剑,全面向执行难宣战,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如期完成。

 

被告人耿佃贵等3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2年10月24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山东鸿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付甘肃红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65986 元,该判决于同年11月8日生效。山东鸿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甘肃红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13年1月7日申请执行。期间,山东鸿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以( 2013 )嘉执字第258-1号执行裁定变更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亦被驳回。2015年10月27日15时许,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件时,向被告人耿佃贵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后,耿佃贵非但不配合执行工作,反而与赶到现场的被告人耿晓东、牟维西围攻、撕扯、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耿佃贵、耿晓东、牟维西围攻、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一审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耿佃贵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耿晓东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牟维西犯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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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耿佃贵等3人在听判

 

 

被告人杨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案

 

2009年5月21日,李某、高某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年5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嘉民保字第0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嘉峪关市浩瀚工贸有限公司价值910000元的相关财产,具体包括铁精粉、球团矿、96式破碎机、煤气转换器、地磅各一台、球团炉一座、厂房十二间。2009年9月16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嘉法民二初字第0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嘉峪关市浩瀚工贸有限公司以球团矿抵顶李波、高兰兴货款894600元,逾期不履行给付894600元。被告人杨光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球团矿等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仍私自变卖,导致上述判决至今无法执行。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光作为嘉峪关市浩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相关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不但不妥善保管,反而私自变卖,导致民事案件多年无法执行,给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杨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判处被告人杨光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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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光在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