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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为青春护航——嘉峪关城区法院荣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7/1/6 8:36:5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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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工作原则,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定期到辖区内中、小学举办普法宣教活动,用法律为“青春护航”……近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被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这是我省法院系统唯一获此荣誉的基层法院,也是该院首次获得的集体荣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3月成立以来,全院始终将维护青少年权益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关爱帮扶困境青少年、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等方面认真履职尽责,拓展司法服务范围,积极探索创新机制,扎实做好青少年维权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年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全方位维护青少年权益,着力打造青少年维权司法品牌。该院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先后荣获全省法院先进庭室、全省“三·八”红旗集体和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5名干警先后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全省优秀法官、全省法院办案件标兵、全省法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判不是目的,救才是关键。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健全组织领导,选派优秀法官从事青少年维权工作,建设了未成年人审判法庭、心理疏导室、家事调解室,并逐步建立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涵盖少年司法各个方面。全面落实青少年维权工作各项要求,将青少年维权从单一的青少年犯罪刑事审判、判后帮教层面扩展到预防帮教、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等诸多领域,使青少年维权工作扎实推进,创新发展。坚持未成年人诉讼利益最大化,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的犯罪,及时维护被害人的权益。2016年2月,嘉峪关市二中学生冯某(女,16岁)遭被告人王某、郭某、陈某无故殴打,情节恶劣。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三被告人三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赔偿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及时慰藉了冯某受伤的心灵,保障和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效果良好。

三年来,该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3件30人,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的15人。其“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走”的独特工作方法,详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案发后的思想状况和犯罪成因,结合多方、综合考虑的法庭教育,促使未成年被告人正视错误,认真悔改。对家庭困难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并重视对青少年缓刑、管制犯的回访、帮教工作,三年来没有发生重新犯罪。针对青少年犯罪和校园欺凌现象,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三年举办法治教育课5场次,组织青少年参加法院开放日活动3次,指导中小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3次,参与学生近2000人次,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探索家事审判方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三年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案件1675件,其中涉青少年的占六成多。针对新时期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该院在涉青少年民事案件中建立了心理评估、庭前调查、社会观护制度,为未成年人维权构筑了绿色通道;选任共青团干部、村镇社区干部为人民陪审员,担任涉青少年民事案件合议庭成员;坚持涉少案件执行方式亲情化,在抚养权、探望权以及抚养费、抚恤金分割等涉少案件执行中,注重思想疏导和亲情感化,实行人性化执行。2014年6月4日,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嘉峪关市安环小区与骑儿童自行车的陈某(女,5岁)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周某与陈某的法定监护人负事故主次责任。双方因赔偿达不成协议,诉至法院。法院启用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庭前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告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周某达成同意赔偿29万元的意向,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不同意,法官及时判决,使陈某的权益及时得到了维护,其家人非常感谢。

三年来,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每一个案件,法官不是机械的就案办案,而是最大限度地把真情和爱心融入审判当中,使每一位未成年人都得到了法官的关心、关怀与帮助,其权益也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同时,针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指导监护人采取正确有效的教育方法,监督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远离社会不良影响,给他们营造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

“如果把人生比喻成航行的话,那么青少年阶段无疑处于起航阶段。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和人性化司法,用法律为‘青春护航’,最大限度帮助失足青少年鼓起风帆、重新起航。”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辛玉林如是说。

(王继禄  嘉峪关中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