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下午,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三起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秩序的拒执犯罪案件审理情况,一单位被判处罚金,三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新闻发言人胡李刚主持会议,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辛玉林介绍案件典型意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杨卫军通报审理情况。
被告人刘军目无国法、胆大妄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且在执行期间擅自处置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单位陕西省韩城市华恒电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故意逃避执行,其法定代表人姜敬国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姜敬国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杰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且长期隐匿行踪,私自出售夫妻名下的房产,致使执行无法进行,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无钱给其女儿治病,长期信访,影响恶劣。
2018年11月20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此三案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罚,判处刘军有期徒刑五年。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华恒电力公司罚金1万元;对姜敬国撤销缓刑,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杰有期徒刑三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三案,彰显了法律正义,维护了司法尊严和法律权威。再次表明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和严惩拒执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态度。
三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行为,严重践踏司法尊严和法律权威,严重侵害了有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其受到严厉惩处,完全是咎由自取。同时,法院再次督促和提醒广大被执行人,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必须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及时、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厉制裁,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悔之晚矣。
嘉峪关市两级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节奏不变、力度不减,我们有信心、更有能力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让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变为“真金白银”,为伸张正义、维护司法权威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王继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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