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执行,圆满执结了一起申请人系高位截瘫者的执行案件,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009年5月,王某乘坐其亲属驾驶的轿车与殷某雇员杜某驾驶的自卸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重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亲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高位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因殷某所有的涉案机动车未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给及时赔偿王某损失带来了难度。2011年6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殷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向王某赔偿12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各项损失按30%赔付,计19万余元,确定殷某赔偿王某各类损失共计31万余元。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殷某未能自动履行给付义务。2012年2月14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受案后,执行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殷某取得联系,经了解殷某不是故意不履行给付义务,而是因相关单位拖欠其工程款,导致暂无履行能力。随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殷某所有的涉案车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两次均流拍,加之申请人王某不同意以车抵赔偿款,导致该案执行陷入困境。因申请人王某完全丧失工作、生活能力,导致生活极度困难,多次信访。执行期间,执行法官与妇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数次登门看望王某,做其思想工作,并垫付有关费用。
今年7月,殷某诉嘉峪关某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并已申请强制执行。得知这一信息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及时向院领导做了汇报。裁定将殷某申请执行嘉峪关某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并将两案合并执行。近日,执行法官依法扣划该单位在银行的存款31万余元至法院账户,亲自登门将赔偿款送到申请人王某手中,王某对法院和法官一心为民的诚心深深感动,留下了感动的泪水……
嘉峪关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 邮编:737100 E-mail:jczjfy@163.com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