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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开展集中执行风暴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12/28 3:55:3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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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会场

   

12月25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和媒体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开展集中执行风暴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发布了三起拒执典型案例和出台执行风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市城区法院院长辛玉林,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胡李刚,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曹夫才参加新闻发布会。

在开展集中执行风暴专项行动中,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对近年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私自处分法院查封扣押财产、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出来的案件逐案责任到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和协助查控。截止12月25日,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罪名移送公安机关18案,已判处10案13人,其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7案8人,以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判处2案4人,以妨害公务罪判处1案1人;两级法院决定拘留235案249人次,其中移送公安机关协查226案240人,是去年两级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四倍多。公安机关已协查到被执行人的69件案件中,实施拘留67人,其中43名被执行人认识到拒不履行的错误并全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后,提前解除了拘留,取得了明显的打击效果;两级法院依托企业信用网络平台公布在嘉失信企业42家、通过市文明办举办的“共筑诚信·德润雄关”红黑榜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共计2批次184名、利用点对点、总对总集中查控系统查询并反馈“老赖”的账户信息10185条涉案787件。

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三起涉拒执案件的判处情况。

【案件一】被告马勇慧妨害公务案。2014年11月17日,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安远沟村9组23号院内依法对原告徐某诉被告伊磊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的涉案标的汽车进行查封时,在执行人员向被告人马勇慧出示证件、判决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告知其协助执行的理由和法律规定后,被告人马勇慧以其与伊磊有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协助执行,并在执行人员依法查封涉案车辆时,持铁锹砸破涉案车辆后挡风玻璃,威胁执行人员离开执行现场,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另查明,被告人马勇慧在2013年4月11日持伸缩棍将被害人李某打成轻伤;在2014年4月26日持刀将被害人王某砍成重伤;在羁押期间因琐事又将同监室的吴某打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勇慧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马勇慧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本案是该院审理的第一起阻碍民事执行,以妨害公务罪追责的案件。

【案件二】被告人刘宏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5月30日期间,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令嘉峪关市嘉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杨某、徐州新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嘉峪关市翰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货款等共计270余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伟在判决生效后至今拒不执行,致使三名原告陷入经营和生活困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宏伟经营嘉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在收取他人预付货款后,既无相关书证证明货款去向,亦无公司清算、破产的相关证据,且在法院执行期间拒不配合,属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件三】被告人刘国金、刘苹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13年8月5日,王某诉被告人刘国金、刘苹苹借贷纠纷一案,在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国金、刘苹苹分期偿还王某借款27.7万元,逾期付款,承担迟延履行金1.6万元。2014年4月2日,王某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6月13日,法院向二被告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刘苹苹根据法院报告财产令,向法院申报财产并承诺还清欠款。2014年8月11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同年8月20日,被告人刘国金向法院缴纳5万元执行款后,拒不执行余款87664元。2015年8月7日二被告人向法院缴纳余款8766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金、刘苹苹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国金、刘苹苹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已将全部执行案款履行到位,悔罪情节明显,故予以从轻判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国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苹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同时,为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案件的执行力度,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老赖”成为众矢之的,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执行风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我市两级法院将开展为期一百天的执行风暴专项行动。行动分摸底动员、统一行动重点攻坚、验收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方案明确,此次执行风暴专项行动将对2013年两级法院分设至今所有未结和终止执行案件以及当事人反映有执行能力的其他年度未执结案件,逐一摸排,可通过动用强制执行手段和措施,对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实施集中查找、控制。主要包括:责令申报财产,两级法院向上述案件被执行人再次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对于隐瞒不报和虚假申报的自然人坚决依法拘留15天,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组织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实施信用惩戒,两级法院将全部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情况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广场大屏幕滚动播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协调省级主流新闻媒体集中刊发限制高消费通告,对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公布举报电话,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下落线索的公民。同时,协调铁路、民航、公安部门配合,对春运期间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的“限高”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对计划出国旅游度假的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开展集中查控,对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利用查询系统进行统一查询,两级法院根据反馈的查询结果,集中人力前往各银行网点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购买的理财产品实施统一冻结、扣划。对上述案件被执行人拥有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实施查封、扣押。两级法院对春节前统一行动中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通过评估、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处置执行到位。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对执行中发现以将款项存在亲属名下、公款私存、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财产赠与他人、低价或无偿处分财产等形式规避执行的,有针对性的采取反制措施依法追回并予以制裁。

同时,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涉民生案件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对执行不力、进展缓慢的案件实行督办或提级、交叉执行。专项行动期间,将选择30件“骨头案”进行重点督办和重点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