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诚信为本,好心借款不偿还,还故意躲避法院执行,被抓获后不但要给付本金及利息,还要被拘留和缴纳罚款,被执行人陶欢悔不当初,直言到必须要及时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躲避执行代价太高。
2014年7月27日,陶欢向张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同年8月10日前还清借款。后经张某多次催要,陶欢推诿拒付。据此,张某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66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陶欢于2015年11月25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666元。后陶欢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张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陶欢名下仅有房屋一套,无土地、车辆、存款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明显存在躲避执行情形。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2016年3月30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陶欢拘留十五日。4月19日,陶欢在酒泉市肃州区被抓获,在其家人的帮助下,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同时,法院决定对被拘留人陶欢罚款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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