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但不还,反而更换手机号码,提供虚假住址,规避法院执行。4月20日,一被执行人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实施拘留并罚款。
2014年4月开始王斌陆续向李某借款7200元,后经李某多次催要,王斌拒不还款。李某遂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斌偿还借款72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王斌于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借款。后王斌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王斌的手机号码经拨打为空号,其居住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经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斌明显具有恶意拖延、规避执行行为。
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2016年1月2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斌拘留十五日。4月20日,王斌在金昌市金川区被抓获。在对被拘留人王斌实施拘留期间,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全额履行了给付义务并缴纳了罚款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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