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法庭对邢某宣读罚款决定
2016年5月1日清晨,嘉峪关下起了大雪,五月的雪花将雄关钢城装扮得格外美丽。可是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王军等人却无暇欣赏这难得的美景,正驱车赶往200余公里之外的张掖市甘州区,要将“老赖”邢某带回嘉峪关实施拘留……
2012年7月15日22时30分,殷某丈夫刘某驾驶无牌号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嘉峪关市迎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绿景苑环岛东口时,与右前方同向行驶的邢某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人殷某受伤。殷某诊断为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等症状,住院治疗18天产生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万元。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邢某负次要责任。刘某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申请复核,复核过程中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邢某的监护人(邢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2013年6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殷某10500元。协议签订后除邢某母亲支付了1000元外,余款9500元未支付。后殷某诉至法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邢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殷某赔偿款9500元并承担诉讼费。判决生效后,邢某未履行法律义务,殷某遂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邢某多次承诺履行义务,但并未兑现,并下落不明,具有规避执行行为。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于2015年3月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邢某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1日邢某在张掖市甘州区被抓获。
邢某被带回嘉峪关后,在其家人的帮助下,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鉴于邢某的特殊情况,法院决定提起解除拘留,同时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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