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嘉峪关市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被告人常锦学一审公开宣判,以拒执罪判处被告人常锦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日下午,该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此案的审判情况及典型意义。
被告人常锦学,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通渭县,现住嘉峪关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6月8日被抓获并予以逮捕。
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令常锦学、包积红连带赔偿陈某各项损失310236.68元。常锦学不服提出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常锦学仍拒不履行债务,陈某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常锦学不但隐匿行踪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而且将其一套房屋抵账给他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未立案,陈某遂以常锦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该院提起自诉。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锦学亲属已将涉案执行款全额转至法院账户。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锦学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隐匿行踪,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常锦学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在判决宣告前积极履行执行案款并取得自诉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常锦学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常锦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常锦学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同日下午下班后,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专门前往酒钢医院,将赔偿款送到自诉人陈某的病床前,让其安心治病。
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不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侵蚀社会诚信体系大厦的基石,此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对于通过自诉途径审理拒执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表明嘉峪关市两级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
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是公民应尽法律的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每一位被执行人都要敬畏法律,力戒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避免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同时面临刑罚的处罚。
(王继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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