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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中院:院长带头办案让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嘉峪关中院 发布时间:2019/7/9 15:29: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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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上午,随着法槌落下,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市鸿康豆制品加工中心诉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二审当庭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这是一周之内,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茹作勋主审并当庭宣判的第二起案件。

一审查明,2011年5月9日,被告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与原告嘉峪关市鸿康豆制品加工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出让宗地编号、总面积、坐落位置、出让价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6年9月22日,被告作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指出上述宗地存在未按合同要求按期开发建设与利用的情况,涉嫌构成闲置土地,要求原告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逾期将进行闲置土地认定。2017年3月21日,被告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原告的宗地为闲置土地。同年6月1日,被告作出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次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同年6月7日,被告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同年8月22日、9月6日,先后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了闲置土地认定的公告和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公告,该公告落款时间为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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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以原告嘉峪关市鸿康豆制品加工中心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的焦点:一是被上诉人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送达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送达行为是否有效;二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另查明,因嘉峪关市机构改革,原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整合为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机构改革,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承继了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的相关职能,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未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的,不能因法律已公布就视为相对人知道了起诉期限。所以,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依法当庭宣判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宣判后,茹作勋对本案进行点评,并指出了其典型意义。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这不仅是行政机关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二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属程序违法。

近年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司法责任制落细落实落地,确保审判质量稳步提升。院长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坚持以上率先,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带动员额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促进全院各项工作提质增效。2019年1-6月,全市两级法院院庭长办理各类案件999件,占全部结案的28.3%。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组织部分中层干部参加旁听,现场接受法治教育,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