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峰(反诉被告)与被告肖某(反诉原告)、第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峰陈述借款金额、款项交付等方面与事实不符,第三人李某陈述肖某通过其向李某峰还款等方面与事实不符,两人均构成虚假陈述,其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决定,依法对李某峰、李某各罚款5000元。两人均已向法院交纳了全部罚款。
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法治中国,需要每一个人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自己做起。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司法审判通过倡导诉讼诚信,促进社会诚信。当事人虚假陈述,不但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影响法院裁判公正、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因此,对于虚假诉讼应依法制裁。处罚不讲诚信的当事人,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同时,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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