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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牢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嘉峪关首例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被判赔偿+登报道歉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嘉峪关中院 发布时间:2021/3/24 14:41: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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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3日上午,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民事公益诉讼人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茹作勋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建明出庭支持公益诉讼。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并登报赔礼道歉。梁某当庭表示知错认错、悔错改错,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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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认定事实为:2018年8月8日,梁某登记注册“嘉峪关梁某压面店”从事面条加工个体经营活动。其于2018年8月8日至9月14日在其生产菠菜面、小饭过程中非法添加硼酸,并将非法添加了硼酸的面食制品流入市场,批发给从事餐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李某等人和不特定消费者,销售金额6435元。同年8月16日,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嘉峪关梁某压面店加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验,发现该店生产的菠菜面和小饭含有硼酸。9月15日,工作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内发现白色不明物质,经检测,该白色不明物质为硼酸。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硼酸属于非食用物质。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诉前依法履行法定公告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梁某在生产菠菜面、小饭过程中非法添加硼酸,并将非法添加了硼酸的面食制品流入市场,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破坏了食品消费市场安全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梁某的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认错悔过表现等情节,故当庭判决被告梁某支付赔偿金6435元(收缴国库);在嘉峪关日报或雄关周末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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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是嘉峪关市食品安全领域的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此案的一审宣判,对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也告诫人们,必须依法经营、守法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底线,切莫为一己私利置他人健康于不顾,最终害人害己,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2021年,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聚焦执法办案主责主业,深入推进队伍教育整顿,把司法为民办实事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以优质高效的司法审判业绩检验教育整顿成效,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教育整顿所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