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1日上午九时,上诉人谢某欢(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某房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员额法官刘宏伟独任进行审理。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二审独任审理案件。
因上诉人谢某欢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451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欢申请撤回上诉。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准许谢某欢撤回上诉,并于1月12日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新修改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二审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审理,既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优化了司法程序,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减轻了法官办案压力,对于提高审判质效,推进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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