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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逃亡路,逃无可逃终判无期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嘉峪关中院 发布时间:2023/4/17 9:07: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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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案发后迅速潜逃,23年来,辗转多地,东躲西藏,不能象正常人一样打工、生活,惶惶不可终日,有家不能回,有亲不敢认。而这一切,终于在周某逃亡23年后被抓的那一刻画上了句号。面对抓捕的警察,他缓缓说道:我终于能睡个安稳觉啦......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柱,化名刘伟),男,196511月生,辽宁建平县无业,曾犯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927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周某与闫某、付某某、李某某(三人系已决犯)、被害人张某某在付某某家中饮酒,周某、闫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周某、闫某持钢管击打、脚踢张某某头部及胸腹部,被付某某劝开,后周某、闫某离开现场。次日,付某某、李某某发现张某某死亡,随即通知闫某、周某商量对策。同年9月15日凌晨3时许,周某与闫某、付某某、李某某擦掉现场血迹,毁灭、抛弃作案工具及相关证据,并将张某某的尸体拉运至其父母家门前抛弃,后周某逃跑。经尸检,张某某系因遭受外力作用的连续钝性打击,致心脏严重损伤而死亡。2022年9月27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周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认罪服法,在法定上诉期内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