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嘉峪关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2日 星期四
  • 关注:
中院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中院新闻

【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产品虽有检验期 定纷止争无尽期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嘉峪关中院 发布时间:2023/5/6 10:32:08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原告某玻纤公司诉被告某防护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审判庭移送委托鉴定,司法技术处通过严格把关,依法作出不予委托鉴定的决定,拓宽思路延伸服务,与审判人员互相配合,促成案件成功调解。这是嘉峪关中院司法技术处积极践行“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活动的一则鲜活事例。司法技术处牢固树立服务审判执行中心工作的大局意识,将调解贯穿于司法委托全过程,对多起不予委托的案件全力以赴进行调解,打通了平息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一公里。今年第一季度10%的委托案件成功调处,在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实现了司法审判政治、法律、社会“三效统一”。

司法鉴定案件由司法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但对外委托工作并不是简单的“二传手”,而是要充分发挥司法技术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司法鉴定必要性的审查,以避免不当鉴定给法官造成无所适从的尴尬。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案件嘉峪关市中院司法技术处趁热打铁及时进行调处,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交口称赞,突出了部门工作亮点。原告某玻纤公司2017年长期被告某防护科技公司供应除尘布袋滤料及配件等环保设备的消耗品。2019年7月双方再次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约定,产品保质期总体大于12个月,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一个月内。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0余原告为此于2022年8月提起诉讼被告应诉后以原告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提出产品质量鉴定,同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00余万元。司法技术处接到审判庭移送的鉴定材料,认真审查后发现,该案属于对质保期限和检验期均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检验期限的规定,被告超出受法律保护的两年检验期限后,以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鉴定与法无据,司法技术处依法作出不予委托鉴定的决定。按常规司法技术处的工作至此已告终结,但技术处打破常规延伸服务,以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为终极目标,向双方当事人晓明利害关系,做深做透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客观面对案件现实,放弃了不切实际的预期,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