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2年期间,赵某(男,现年36岁,大学文化)在甘肃某律所担任律师助理期间,受当事人董某某委托对其与娄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立案、受该律所律师陈某安排办理嘉峪关某公司与陕西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相关诉讼事宜过程中,先后伪造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伪造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的一种,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根据情节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伪造国家司法机关公文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同时明显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权威,破坏了社会稳定发展的规则基础,易引发社会公众对社会规则的不信任感,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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