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公安局
嘉峪关市司法局
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全市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系列决策部署,主动作为,尽锐出战,迅速行动,依法严惩了一批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涉黑涉恶团伙,取得了专项斗争的阶段性成效。为了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到政法部门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拿”、“关系网”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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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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