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宽敞的法庭,法官、代理人、当事人围坐在客厅茶几周围,书记员趴在小桌上记录……
4月27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与书记员前往市区金橘园小区徐某家(原审原告),对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进行审理。
2018年7月31日18时许,张某驾驶一辆“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在市和诚路与英雄广场西侧匝道路口向东约50米处变更车道时,与右侧路边同向行驶至该处的徐某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徐某损伤功能障碍评定为三级伤残,需部分护理依赖。
张某驾驶的货车登记在其妻子名下。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该车辆为甘肃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和诚路段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拉运渣土,由李某结算运费。事故发生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缓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1万,张某赔付27万。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核定原告徐某的各项损失为135.3563万元,综合本案事实和原因力大小,确认张某、甘肃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各承担70%与30%的赔偿责任。遂一审判决张某赔偿徐某损失87.0494万元,扣除已支付的,还应赔付60.0494万元,徐某妻子、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甘肃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赔付徐某损失37.3069万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甘肃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并无过错为由,提出上诉。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徐某及其家人对法院人性化司法表示感谢。躺在万卷书里的法条是僵硬的、冰冷的,审判实践中的法官是人性的、温情的,这是司法为民的真实写照,是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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