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行政庭庭长郭素兰带领合议庭法官和书记员,前往院帮扶点市文殊镇塔弯村深入化解矛盾纠纷,原告拿到了30000元赔偿款,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茹某忠与被告龚某萍、张某梅、苗某莲属相邻里而居。2020年,龚某萍、张某梅、苗某莲先后在焚烧门前树坑垃圾及荒草落叶时,不慎将茹某忠种植的12棵杨树、0.89亩松树苗烧伤,给其造成损失。后经相关部门组织双方多次协商解决,因三人相互推脱责任未果。茹某忠遂于2020年8月诉至法院。同年12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及评估费共计41498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多次前往事发地,在村组负责人的参与下,从维护邻里关系大局出发,给双方当事人讲法理、讲事实、摆道理,当事人最终被法官的诚心耐心所打动,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被告答应2021年底前赔偿到位。
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保障合法权益,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我为群众办事实”实践活动融入到一件件具体的案件办理之中,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和温暖。法官再次前往帮扶点,督促三被告将30000元赔偿款支付给原告,不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了原本和睦的邻里关系,达到了双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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