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受理哪些行政案件?
(一)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法院不受理因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一)谁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3.如果公民不满18周岁或患有精神病,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进行行政诉讼。
4.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起诉。
(二)谁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三)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选择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及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四)如何书写行政诉状?
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
(2)具体的诉讼请求;
(3)起诉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
(4)起诉的时间、原告的签名或盖章。
(五)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有时间限制?
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一年是指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后一年。
请求赔偿诉讼的时效规定是两年,应当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算;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一般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了决定,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决定的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如义务机关在二个月内不答复的,可在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三、其他特别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诉讼除外。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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