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精神,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推动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通过上级法院指定方式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省人民政府、省直行政部门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
第三条 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方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交由本市另一集中管辖法院审理。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案件外,对下列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
(一)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行政案件,在7日内既不立案也不受理,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管辖。
(二)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异地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异地管辖法院起诉。当事人到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六条 行政案件一般应在管辖地法院审理,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巡回审理。决定巡回审理的案件,本地法院应当为案件开庭审理、协调提供场所,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等。
第七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跨区域集中管辖工作的需要,落实保障措施,配齐配强行政审判人员,为推进管辖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
第八条 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后,各中级人民法院要提高审判效率,严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审限的,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暂不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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