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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代理人须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嘉峪关中院 发布时间:2025/1/3 9:28: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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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民、法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2.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为诉讼、签收法律文书、答辩、出庭、调解、上诉、执行等等)、权限(一般委托或者特别授权)和期间(立案或者全部一审的诉讼活动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4.委托权限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授权委托书上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只能视为一般代理权限。

  5.委托人可以委托和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作为其代理人,但代理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公民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人为港、澳、台或者外国人时,办理委托手续时需要委托人和被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当面授权委托手续或者由委托人所在地的中国使、领馆或其他驻外华人机构进行见证,办理书面的见证手续。

  7.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8.依照法律依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9.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