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将赔偿款给付完毕。
案情速递:2023年12月4日,杨某某驾驶“邦德”牌电动自行车,沿静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静轩路与明珠路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过路口,与沿明珠花园北门商铺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通过路口的由张某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此次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鉴于杨某某与张某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上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案件承办人张熙文法官接收案件材料后,耐心细致审查卷宗,在充分了解当事人诉请后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沟通,并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积极为当事人释法晰理,答疑解惑,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用情讲和、用心解纷、用力促执,使得原本情绪激动、各执己见的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同时,张某某亲手将2.6万元赔偿款交到杨某某手里。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将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持续发挥审执联动的优势,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积极探索矛盾多元化解新方式、新路径,以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助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提升,多措并举力促纠纷一次性解决,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矛盾纠纷的一次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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