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决定对全省部分行政案件管辖权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对县(处)级行政机关(不包括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以兰州、白银、定西市县(处)级行政机关(不包括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调整为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以兰州、白银、定西三市乡(科)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调整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靖远县人民法院、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渭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管辖案件范围由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后,报省法院备案。
二、对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及下辖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调整为由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管辖兰州市红古区、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
四、原由子午岭林区法院集中管辖的庆阳市辖区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调整为庆阳市庆城县人民法院、宁县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管辖案件范围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后,报省法院备案。
五、除上述部分管辖权调整外,其他有关管辖事项均按原规定执行。
另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按照我省集中管辖、异地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等规定执行,但当事人坚持选择当地法院起诉的,当地法院经审查符合级别管辖规定及其他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得再移送异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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