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11月13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
2、《全省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试行)》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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